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济南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系列一
关于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房屋原来属于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具有比较强烈的福利色彩,其购买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会损害一方父母的财产权利,与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精神也不相符。作为产权已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基于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房改房特点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等,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用于购买房改房的出资,很多法院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我们认为是比较可行的。
对于该解释第十二条的理解,关键要准确把握适用的两个条件:一、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二是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济南离婚律师、济南专业律师、济南离婚纠纷律师、济南专业离婚律师、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电话:15069186571 www.0531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