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分 类 导 航
【新法速递】
┝ 新法速递
【离婚纠纷】
┝ 离婚纠纷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合同事务】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离婚纠纷案例】
┝ 离婚纠纷案例
【遗产继承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合同事务案例】
┝ 合同事务案例
【债权债务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专题
    热 点 点 击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青岛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济南市各级工商部门的地址、电话
 济南市司法鉴定所的地址电话
 济南市公证处地址电话
 聊城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如何才能尽快离婚?
 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婚前房产婚后置换 所有权不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婚前房产婚后置换 所有权不变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4-11-05 10:13:22 
分享到: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时,理应归购房人所有。可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用于置换新房产,那么,新房产的所有权应该归夫妻双方还是原购房人呢?一旦夫妻双方离婚,这套房产又该如何分割?

  ■案例回顾:

  2010年,陈某和仅认识半年的女网友刘某结婚,次年,二人的女儿出生。可是,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二人摩擦不断,频频发生争执。2014年春节过后,感觉再也过不下去的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刘某提出,年幼的女儿由自己抚养,陈某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等。对于刘某提出的大部分诉求,陈某都表示没有异议,然而,在房产分割方面二人却产生了分歧。

  原来,刘某不仅提出,二人婚后在某小区购买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还要对陈某名下另一处80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分割。刘某认为,虽然该套房屋是陈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对此,陈某反驳称,考虑到将老家的父母接来同住不方便,因此,他才变卖了婚前所有的一套房产并添加了部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这套商品房,因此这套房子虽然是婚后购置的,但依然是他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变卖婚前房产后添加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新房,款项来源有据可查,且新房确实供其父母居住,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点评:

  “陈某变卖婚前房产所得的款项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律师认为,首先,陈某变卖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而一旦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陈某添加的款项也为婚前个人存款的话,则其所添加的款项也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之规定,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陈某购置新房的上述两笔款项均为陈某婚前财产,且新房购置以后是用于老人居住,并非用于出租谋取收益,因此,虽然陈某所购置的新房是在其和刘某的婚姻存续期内,但该处房产仅仅属于陈某的婚前财产形态发生变化,购置的新房仍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济南离婚律师、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专业律师、济南离婚纠纷律师、济南专业离婚律师、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电话:15069186571   搜微信号:jinanlvshi365或济南律师安业加关注。

——此文由济南离婚律师(www.0531lawyer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律师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男子离婚后知女儿非亲生 向前妻追讨抚养费
下一篇:信任换来丈夫与他人结婚 妻子维权诉婚姻无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 济南离婚律师网-安业律师 所有
总部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四楼 历城分部:济南市华能路蓝调国际北门
手机:15069186571、18615575668、QQ 738174645邮箱:anyelvshi@163.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