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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离婚后不能随意转走未成年子女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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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能随意转走未成年子女房产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1-15 09: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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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生欠孩子们太多,我能留给她们的,就只有名下的房产了。”重庆市荣昌县女子文丽(化名)在离婚时,将她名下的房产转赠给了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房屋刚过户到孩子名下两个月,就被前夫转到自己名下。

  为保住孩子们的财产,文丽找到荣昌县检察院寻求帮助。该院检察官在调查后,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文丽前夫与孩子们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1年,文丽与李毅(化名)的婚姻走到尽头,该起离婚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和平分手,并达成协议,14岁的大女儿和6岁的小女儿均跟着李毅生活;文丽将分得的一套房产的产权,以及1万余元存款留给孩子。

  看着乖巧懂事的女儿们,文丽有诸多不舍。“今生已经不可能给她们一个完整的家,就只有多给她们一些物质补偿吧!”感到内疚的文丽说,为了孩子,她选择“净身出户”。

  离婚当月,文丽就与李毅一起,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她名下房产过户给了两个女儿。

  今年年初,文丽和李毅因为孩子抚养问题,再次闹上法院。无意间,她发现自己送给孩子们的房产在刚过户两个月后便到了李毅名下。更可气的是,李毅还用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

  从此,文丽变得很焦虑。她怕李毅再婚,更怕留给孩子们的这份“礼物”不能让孩子受益。文丽找到了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根据重庆市“检司协作”的规定,建议文丽向荣昌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荣昌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为此迅速进行调查取证。原来,李毅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两个女儿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相关部门在审核时,忽视了已离婚的监护人文丽。

  该院近日依照法律规定,给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李毅与孩子们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记者4月9日从荣昌县检察院获悉,该部门已经采纳了检方建议,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4月9日,办理该案的荣昌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称: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产权,应当由其监护人同意并代为办理。

  检察官还支招,如果遇上本案这种情况,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解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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