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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矿山务工遇难身亡 家属为争巨额赔偿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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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务工遇难身亡 家属为争巨额赔偿对薄公堂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1-25 09: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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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男子选择从事高危行业即到矿山务工,不料却因矿山塌方不幸被掩埋身亡。当男子尸骨未寒的时候,家属却因798000元的巨额额赔对簿公堂。2015年1月2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蒙小军给付原告蒙氏赔偿款70281.6元,给付原告蒙娇赔偿款65943.6元,给付原告蒙才令赔偿款65943.6元,给付原告蒙才转赔偿款65943.6元。 

  原告蒙氏是蒙含的母亲,原告蒙娇、蒙才令、蒙才转系蒙含与前妻生育之子女,蒙含与前妻于1990年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蒙小军系韦德理与现任妻子李花花之子。蒙含是广西隆安县某银矿的民工,2014年9月14日,在工作时因塌方被掩埋死亡。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与矿山承包方及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矿山承包方及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蒙含的工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慰金共计798 000元。矿山承包方及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500 000万元汇入被告蒙小军帐户上。尚有298 000元待死者家属在社保机构询问笔录上签字后三天内付清,该余款未到帐。因原、被告双方对补偿款分配发生争议,于2014年11月3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工亡补偿金不属死者遗产,而工亡各项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本案原、被告双方作为死者蒙含第一顺序近亲属,在蒙含工亡后有获得工亡赔偿金的权利。因本案当事人就蒙含工亡赔偿事宜与涉案用人单位间签署的是一次性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共获得赔偿款798 000元(已获得赔偿总额中的500 000元,有298 000元未到帐)。用人单位已将其中500 000元的赔偿款汇入被告蒙小军帐户上,属各权利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现由被告蒙小军控制,依法应向各权利人分配。但本案当事人对款项的分配发生争议。而当事人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时又未具体明确赔偿项目,故法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精神,确定分配方案。即先从用人单位已给付的工亡赔偿金中扣除已用50 000元丧葬费用(双方均确认已支出)及蒙含生前供养亲属蒙氏应享受扶养费金额和蒙含的妻子李花花的生活费,余额作为共有财产在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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