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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对方不忠,离婚时你手中的证据可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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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忠,离婚时你手中的证据可用吗?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2-10 09: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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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相互结识,4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敬如宾,过着甜蜜般的日子。然而,让二人感到烦恼的是,2年来,李某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双方同约到医院检查,最后诊断结果是李某因婚前流产过多导致无法怀孕。

至此,因爱有加的夫妻生活有了阴影,夫妻感情明显下降。王某不仅冷落了妻子,而且经常会无理由地埋怨妻子李某,偶尔还会恶语相加,拳脚相伴。后来,一次偶然的工作机会,王某遇, 到了自己依然倾慕的初恋刘某,两人几经来往后,关系迅速升温,便发生了性关系。此后,王某背着妻子李某与刘某经常约会,常常夜不归宿。本来就对自己婚姻不满意的他打算与李某离婚,然后跟刘某离婚,但近于家庭压力和周围环境,一直未予提出。俗话说的好:“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风言风语流传到了王某的妻子李某这。偶尔一次,亲眼看到了自己的丈夫与刘某在宾馆私会,本以为婚姻可以维持,现却瞬间崩溃,气不打一处的好几与王某当场打闹一番,此后,两人关系打闹的不可开交,以至两人分居了。

面对丈夫的不轨行为和背叛,李某伤透了心,无法维系这家庭,李某决计要挽回一定的损失,让丈夫王某得到其应有的惩罚。随后,自己查找相关的法律,了解到:只要拿到丈夫不轨行为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依法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随后,李某按照自己的理解,吩咐其弟弟跟踪丈夫王某。其弟弟跟踪数日后,偷拍下了王某与刘某亲密的一些照片,甚至有一些发生性行为的照片。

得到以上证据后,李某迅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其丈夫向其支付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几经审理,认定李某与王某的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对于李某提供的证明王某与刘某私会苟合之举的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是李某之弟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取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对于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中,妻子李某让自己的弟弟采取跟踪、偷拍的方式取得的丈夫与初恋刘某的亲密场面的证据,在事实上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侵害了上述规定中讲到的“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这些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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