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与李女士相识恋爱,2014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张某向李女士家支付彩礼。同年4月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因琐事李女士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分居期间李女士流产。2014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从相识到恋爱再到结婚时间较短,现张某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张某主张李女士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应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对张某要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女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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