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意识衰退所立遗嘱可能无效
案例
王老太年逾九十,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老太的丈夫已于2002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对父亲的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老太继承。2011年王老太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儿子拿出王老太于2008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女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王老太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7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王老太从智识、意识上都不可能书写遗嘱。最终,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分析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识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书写“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
当然,生活中也不乏老年人智识衰退情况较轻、老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些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认证,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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