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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征婚不成要法院判意中人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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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不成要法院判意中人为妻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3-30 0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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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向某婚恋机构征婚多次未果,一怒之下将该婚恋机构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该婚恋机构行为为诈骗,一审判决后,男子不服又提起上述,并另加条件要求法院判决中山市委机关某女公务员嫁给自己。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于近日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男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征婚未果将婚恋机构告上法庭

  今年34岁的赵亮(化名)在中山某单位从事押运工作。2013年,赵亮到中山某大型婚恋机构注册登记进行征婚,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某婚恋机构)一个月内介绍不少于3位符合条件的女性。赵亮向婚恋机构缴纳服务费1000元。

  随后,某婚恋机构先后介绍了杨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郭某某与赵亮见面。但赵亮均不满意。

  市第一人民法院向赵亮询问时,赵亮表示合同为某婚恋机构负责写的,其当时要求女方身高与自己相近(即1.6米左右),而该婚恋机构填写了1.5米。最终,赵亮因征婚未果,以某婚恋机构违反合同条款、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某婚恋机构返还其婚介费1000元。

  请求法院判令女公务员嫁给自己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亮虽要求征婚对象在1.6米以上,但登记表上有赵亮的签名确认。某婚恋机构未完全履行“介绍不少于3名为符合条件的女性”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由于条款对介绍女性人数约定不明,为此法院判断该婚恋机构向赵亮退还服务费500元,对赵亮诉求主张所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赵亮不服,又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婚恋机构在资源无法保证提供足够符合本人征婚要求的女性数量情况下,与自己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本质就属于诈骗;婚恋机构应向其提供中山市委机关女公务员的详细资料,以方便自己追求该公务员。并请求法院判令该女公务员嫁给自己,判令婚恋机构返还婚介费1000元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亮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树立正确婚恋观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该案中婚恋机构的总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赵亮向法院上诉中提到的女公务员原本是该婚恋机构的会员。“本来我们也打算介绍他们两位认识,不过女方获知男方身高在1.6米左右后就明确拒绝了。但男方却非要求我们提供这位公务员的电话、地址等信息。”

  中山市某大型婚恋机构的总经理田甜分析称,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赵亮欲强制追求并提出将其嫁予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应属于没有形成正确的婚恋观以及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所致。“建议类似没有明确婚恋观的市民,在征婚前,先向专业的婚姻咨询师进行咨询,请他们给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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