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侵占父亲房屋拒不搬出和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件。 原告董某与被告董某某系父子关系,原告董某原有房屋三间,因其他原因原告董某被判刑,服刑期满回家后,被告占原告三间房屋不让其居住,并在房屋里放置麦坉、水泵等杂物,导致其在无奈之下在地里搭庵居住,并且被告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安排三间房屋住处,让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董某某系原告董某之子,对原告具有赡养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且有房不能居住的情况,被告占用原告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书之日三日内将放置在属于原告董某的三间房屋内的东西搬走,让原告居住在自己的房子内。被告董某某从7月30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董某赡养费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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