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儿子考上重点高中,2013年9月,经过反复咨询比较后,卫女士选择与吉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中考签约班辅导协议》。虽然价格不菲,但卫女士认为该协议就是一份“承诺书”,值得信赖。协议约定,卫女士一次性支付辅导费17.8万元,吉成公司承诺,通过课外辅导,帮助卫女士儿子在2014年初中升学考试中考入市级重点中学;如果只考入区级重点中学,退还学费保证金5万元;仅考入普通高中,退还学费12.8万元;发生意外不能考入高中,退还所有学费,另赔付补偿金5万元。签约当日,卫女士全额支付了17.8万元。 之后,卫女士儿子接受了吉成公司提供的辅导服务,并参加了2014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但因总分未能达到市级重点中学投档分数线,仅考入普通高中。卫女士遂依约要求吉成公司退还辅导费12.8万元。然而,直到去年9月10日约定的最迟退款日,卫女士仍未能收到退款。 去年11月,卫女士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吉成公司返还辅导费12.8万元。但此时,吉成公司不仅早已停办辅导班,而且还人去楼空,不知所踪。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吉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今年4月30日,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被告吉成公司应返还卫女士辅导费12.8万元。 ■法官说法 协议约定明确 被告必须依约兑现承诺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本案被告吉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庭视为吉成公司放弃抗辩权,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的事实以原告卫女士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考签约班辅导协议》,明确约定了吉成公司提供课外辅导以达成卫女士儿子被目标学校录取的目的,卫女士则为此支付相应辅导费。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是,卫女士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她儿子也接受了吉成公司提供的辅导服务,但卫女士的儿子最终没有被目标学校录取。那么,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吉成公司应当向卫女士退还相应金额的辅导费。 法官补充说,审理过程中,法庭就原告儿子实际就读的中学的情况,向相关教育部门进行了核实,确认原告儿子实际就读的高中,既非“市重点”,也非“区重点”。据此,法庭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辅导费12.8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符合双方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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