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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女博士起诉丈夫讨女儿抚养费 称其抛妻弃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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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起诉丈夫讨女儿抚养费 称其抛妻弃女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7-01 09: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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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博士曝丈夫抛妻弃女 她带着10个月大的女儿在外租房住

  “听朋友描述她老公怎么照顾宝宝,心疼宝宝。想到女儿,真的好心酸。”7月31日,小王又在新浪微博上伤感了。博友们对她的心酸内容并不陌生,纷纷出言安慰。从今年6月开始,小王几乎每天都在新浪微博和西祠胡同等网站感慨自己不幸的婚姻。

  小王在网帖中说,自己3年前来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古某,交往半年后领证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为古某没有兑现从常州跳槽回南京的承诺,反而跳去外省,感情开始发生变化。古某常常一个多月才回南京一次,她一直住在学校宿舍,直到2011年1月才搬回婚房与公婆同住。怀孕期间,因为公婆难相处,经常发生矛盾。更揪心的是,在此期间,她发现古某有出轨迹象。

  “为了肚中的孩子,我原谅了他,可是孩子出生后,他却变本加厉,我的处境更加难过。”小王告诉网友,女儿出生后,重男轻女的公婆很不高兴,只带了几个月就不耐烦了,自己只好请母亲来南京帮忙。但公婆不让母亲进门,争执之际,古某提出折中办法:出去租房住,他也搬过去。没想到古某只租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小公寓,根本不够三个大人和一个孩子住。古某以此为由将母女俩扔在外面,不闻不问。

  求助媒体

  她说自己没法保护女儿 但还指望丈夫的回归

  网络施压持续了一段时间,并没有奏效。现在,小王仍跟女儿住在丹凤街的出租屋里。前天,小王拨打了扬子晚报新闻热线寻求帮助。见面后,她给记者看了学生证和租房合同。

  这个初为人母的女博士面容苍白,脸上写满了疲惫和愁苦。记者问她为何要发帖曝光家事,她说实在是男方太过分,自己没有办法保护女儿,才迫不得已闹到网上。

  “他一直跟我提离婚,我说你先把孩子抚养费付了,然后我们再谈离不离,他不肯,说答应离婚才给抚养费。”说到这,小王愈加气愤,“你说他是不是太过分?就算夫妻感情出了问题,他作为父亲也不能不管女儿啊!”

  小王告诉记者,她每个月只能从安徽大学拿2100元基本工资,全部花在女儿身上都不够,不得不求助父母和信用卡。

  尽管在网上发了无数“控诉帖”,尽管称自己伤透了心,时至今日,小王还是没有下定决心离婚,她说,不想女儿这么小就没有父亲,她还指望着古某有回归家庭的可能,想要继续强撑这段婚姻。

  诉诸法律

  无力独自抚养女儿 打官司索要婚内抚养费

  但在学业和经济双重压力下,小王越来越觉得独自抚养女儿实在力不从心。“当务之急,要解决女儿抚养费的问题。”抱着这个念头,小王向媒体求助,并且尝试采取法律措施。她向律师咨询得知,“不离婚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说根本不成立,按照去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存续期内,一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另一方完全可以代表孩子诉诸法律。

  数日前,小王代表女儿将古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古某履行父亲义务,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记者了解到,栖霞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于8月13日开庭审理。古某在浙江工作,小王委托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取了古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显示古某税后月薪为2.5万元。依照相关法律,父母一方按照月工资的20%-30%支付孩子抚养费为宜。小王跟律师商量后,决定按上限30%主张,这样算下来,就是每月7500元。之所以按上限主张,是考虑到古某对婚姻存在较大过错,一定程度上对他加以惩戒。

  男方态度

  记者多次联系 男方未就此事回应

  古某是否已经接到法院传票,对于妻子小王在网上发布的对其不利的内容,有没有需要回应或解释的?抱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拨通了古某的电话。电话接通后,记者先表明了身份,古某显得很诧异,当记者说明来电缘由后,他或一言不发,或称信号不好挂断了电话,接连几次都是如此。对于记者发去的消息也无任何回应。

  记者顺着小王的微博找到古某家人的微博,并留言询问,也没有任何回复。古某家人为数不多的微博中,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事情并不都如小王所述。但真相到底如何,其也没有透露。

  可以肯定的是,古某至今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事实上,他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判离,按照婚姻法,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起诉离婚不予支持。

  法规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

  婚内可主张抚养费

  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都是夫妻离婚以后才实施的。据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介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学界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没离婚财产共有,如果判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执行时就会遭遇尴尬。基于这个原因,以往,有些法院并不支持还没离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张抚养费。而现实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这样判就会导致不公平。

  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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